亚太原产地证书英文全称“CERTIFICATE OF ORIGIN ASIA-PACIFIC TRADE AGREEMENT”行业简称“FORM B”或“APTA”或“FORM B”于2006年9月1日起签发的《亚太贸易协定》。成员国有:韩国、斯里兰卡、印度、孟加拉,蒙古、老挝等6个国家。出口到这6个国家降税幅度从5%到免税不等。《亚太贸易协定》前身为签订于1975年的《曼谷协定》,是在联合国亚太经济社会委员会主持下,为促进南南合作,在发展中国家之间达成的一项优惠贸易安排,是亚太地区最早的优惠协定之一。企业可以通过申请亚太原产地证书可在进口国那边享受0关税政策。
签发国家:韩国、斯里兰卡、印度、孟加拉,蒙古、老挝
签发机构:中国海关 /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
申请材料:提供发票/提单电子档 或 填写亚太原产地证书表格。
办理时效:一个工作日。
亚太原产地证书内容说明:
第 1 栏: 出口商
填写出口人合法全称、地址和国名。
该出口人必须是在机构登记的公司。
第 2 栏:进口商
填写收货人合法的全称、地址和国名。
最终受货人不明确时该栏可以填写“TO ORDER”。
第 3 栏:官方栏
官方机构使用。
第 4 栏:运输细节
填写起运港和卸货港以及运输方式和发货日期。
第 5 栏:海关编码
注明货物的四位数H.S.编码。
第 6 栏:唛头
注明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。
唛头上不得有境外制造的字样。不得填写“见提单”或“见发票”等。
唛头是图案形式的可采取贴唛。将唛头复印粘贴到证书的第五到十栏空白处,不能出边框,不能覆盖。一页贴不完可贴在第二页,依此类推。
第 7 栏:货物描述和箱数
填写品名以及箱数。
第 8 栏:原产地证标准
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。
(一)如货物为完全原产,填写“A”。
(二)如货物含进口成份,非国产价值成份<55%,填写字母“B”加原产于非成员国或原产地不明的材料、部件或产品的总货值占出口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,例如:(“B”40%)。
(三)如货物含进口成份,国产及成员国累计价值成份≥60%,填写“C”加原产于成员国的累计含量的总值与出口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,例如:(“C”65%)。
(四)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,填写字母“D”。(该项主要针对不发达国家出口申报的产品)
第 9 栏:数量或重量
填写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。计量单位应依据发票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。如:“公斤”、“台”、“件”、“双”、“套”等。
第六栏的H.S.编码、第七栏的货物描述、第八栏的原产地标准及第九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。
第 10 栏:发票号发票日期
填写发票号、发票日期。
第 11 栏:出口商盖章
填制申报日期,申报员签名,加盖公章。
第 12 栏:官方盖章
填制签署日期,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,签证机构加盖签证机构备案印章。